依据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一十条规定,资产抵押违约后,优先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物,协商不成再走司法或仲裁等法律途径,具体处置方式可分为以下两类,适配不同违约场景:
协商处置
该方式成本低、流程灵活,是违约初期优先选择的处置路径,且处置过程需遵循公平原则,参照市场价格执行,同时禁止约定 “到期不还钱抵押物直接归债权人” 的流押条款。
折价抵偿: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后,按合理市场价格将抵押物折算为价款抵偿债务。比如抵押的商铺评估价 100 万,对应未清偿债务 80 万,协商后商铺归债权人所有,债权人补足差价 20 万给抵押人,以此结清债务。
协议变卖:双方共同寻找合适买家,以协商好的价格变卖抵押物,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,剩余部分返还抵押人。例如抵押的生产设备,双方找到有需求的企业,以 50 万价格卖出,用这笔钱清偿 30 万欠款后,剩余 20 万退还给抵押人。
司法与仲裁处置
当双方就抵押物处置无法达成一致,或存在抵押权属争议、抵押人拒不配合等情况时,可通过这类强制力更强的方式处置,保障抵押权人权益。
司法拍卖:抵押权人可向法院申请,通过阿里拍卖等网络平台或线下渠道,委托专业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抵押物。这种方式能通过市场竞争最大化资产价值,但可能因市场行情差出现流拍。拍卖所得价款会先支付执行费、评估费等,再优先清偿抵押权人债务,不足部分可继续向债务人追偿。
担保物权特别程序:若抵押权无争议、债务到期未清偿,抵押权人无需走复杂的普通诉讼,可直接向法院申请该特别程序,请求拍卖、变卖抵押物。法院通常 15 日内裁定是否准予,相比普通诉讼大幅提升处置效率。
仲裁处置:若抵押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,抵押权人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。仲裁具有一裁终局、保密性强的特点,适合商业地产等涉及商业秘密的抵押物处置。仲裁裁决生效后,若抵押人仍不配合,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落实抵押物处置。
此外,若抵押人存在擅自转让、毁损抵押物等特殊违约行为,抵押权人可先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、恢复抵押物价值,或提供额外担保;若造成损失,还可要求抵押人赔偿,若抵押人拒不配合,可同步启动上述司法程序保障自身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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